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4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缘梦超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李勇。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缘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在审理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原告已交纳),退给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270元。
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