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73号原告:石朝政,男,1972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春蓓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牛春阳。
原告石朝政诉被告广州春蓓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石朝政于2017年09月0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石朝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朝政撤回起诉。
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石朝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