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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刘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7203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刘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20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D。

法定代表人:卓木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化征,广东庭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莉,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刘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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