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1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涛慧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南路*********号。
经营者:金国才。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涛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