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541号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蒋棠,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红,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森,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七中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吴丽,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七中学校长。
被告:新疆泽盛兴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温家军,新疆泽盛新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孝武,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宗国,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七中学、新疆泽盛兴邦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3元(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651.50元,由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365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