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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1执179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吴孝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11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7576143-8。

法定代表人:徐曙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孝明,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利民街居委**楼****,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0********。

申请执行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吴孝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停止对“格林豪泰”、“GreentreeInn”、GreentreeInn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其在营业招牌的“格林豪泰”、“GreentreeInn”字样和“橡树”图形,销毁带有“格林豪泰”、“GreentreeInn”字样和“橡树”图形的客房装潢、客房用具、杯子、拖鞋、牙具、梳子、门卡卡套等酒店用品;

二、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

三、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至实际付款日止加倍债务利息340.2元;

四、案件受理费698元、执行费381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孝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主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2038.2元并交纳执行费381元;

2017年9月11日经检查验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商标侵权行为已彻底纠正。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吴孝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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