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458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同芹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营者:张同芹,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同芹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