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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1执3670号
案件名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1执367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1执3670号申请执行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水莲。

被执行人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新元。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2238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欠款、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8,005.00元及相应利息。

(2016)沪0101民初223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1民初223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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