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1执367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1执3670号申请执行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水莲。
被执行人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新元。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2238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欠款、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8,005.00元及相应利息。
(2016)沪0101民初223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广州艾特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1民初223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