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全通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民街府南街口。
经营者:吴小青。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全通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