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某。
投资人:孙建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