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659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李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