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60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仲金严水暖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100号宝润。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仲金严水暖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5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