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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洁丽雅与被告金田小商品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002民初4830号
案件名称原告洁丽雅与被告金田小商品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483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于淑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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