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74号原告:孔安宁,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厉明侠,浙江陈志毅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恩莱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318号北尚新宿花园B区9#楼一层08店面-2。
法定代表人:黎学川。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孔安宁为与被告福州恩莱鞋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安宁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6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孔安宁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安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安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