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64号原告:李广召,男,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红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淑玉,女,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乔升,男,195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广召与被告李淑玉、乔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李广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召申请撤回对乔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召撤回对乔升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