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989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锡沂高新区管委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北京东路。
被告:新沂市扬泰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迎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锡沂高新区管委会、新沂市扬泰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