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8602号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儿曼道1号(OneBowermanDrive,Berverton,Oregon,97005,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人:JaimeM.Lemons,该司理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君,上海锦天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B41056、B41036、B41035、B41057、B41045、B41046档。
法定代表人:孙思,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诉被告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