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323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朴诚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煤矿热电厂对过09公路西侧(山东石化)。
负责人:杨琴,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章丘区朴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