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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桔子秀发型造型有限公司与北京黄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李言京尊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33941号
案件名称山西桔子秀发型造型有限公司与北京黄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李言京尊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桔子秀发型造型有限公司,北京黄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李言京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3941号原告:山西桔子秀发型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3号天美新天地4FB404。

法定代表人:丁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宇,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黄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6号院1号楼、2号楼、3幢颐锦酒店2号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黄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李言京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厂坡37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金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桔子秀发型造型有限公司(简称桔子秀公司)与被告北京黄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黄门公司)、被告北京李言京尊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李言京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桔子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宇、吴波,黄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李言京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黄门公司与李言京尊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桔子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门公司与李言京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黄门公司与李言京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启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黄门公司与李言京尊公司向我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黄门公司与李言京尊公司共同向我公司赔偿合理费用24233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2614319号“黄门”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

黄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老灶火锅双井直营店的店面招牌、餐具、菜单、名片、服务员工服、附属产品外包装等处,以及黄门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网上擅自使用“黄门”商标,宣传其为黄门火锅创始人且其为“黄门”商标的合法权利主体。

消费者在黄门公司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7号的店铺消费后,李言京尊公司为其开具发票。

李言京尊公司与黄门公司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黄门公司与李言京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黄门公司辩称,1.“黄门”品牌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珂早在桔子秀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创建并进行商标性使用。

我公司于2013年经黄珂授权,在原有餐饮服务范围上持续承继使用该品牌,不侵犯桔子秀公司商标权;

2.桔子秀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飞通过业务合作等关系知晓黄珂在先使用的“黄门”商标及其知名度,并进行恶意抢注,不具有正当性;

3.桔子秀公司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从未在餐饮服务上使用“黄门”商标,2014年7月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同意将涉案商标无偿转让给我公司并保证其不再使用该商标或从事其他竞争行为,依据该合同我公司作为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实际运营人,又通过受让该注册商标,取得了涉案商标的全部权益,桔子秀公司已经不对涉案“黄门”商标享有任何权利,但桔子秀公司2016年6月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称其品牌源自黄珂黄门宴,明显是意图通过搭乘黄珂及其黄门宴的良好声誉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亦是桔子秀公司罔顾合同事实,滥用诉权的行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桔子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言京尊公司辩称,我公司系依据相关税务规定为黄门公司代开餐饮发票,并非涉案门店的经营者;

黄门公司涉案使用“黄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不同意桔子秀公司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自2006年起,有大量新闻媒体报道黄珂在北京望京家中广开流水席迎接各方食客,黄珂家流水席被称为“黄门宴”、“黄门家宴”,“黄门”品牌由此产生。

黄门公司提交了2006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50余篇关于黄珂及其“黄门宴”的报道。

其中,2011年9月8日《成都晚报》题为《请三教九流到家免费吃喝是他有盐有味的生活》一文记载“从1999年开始,黄珂开始在北京望京新城的家中开设‘黄门宴’”;

2012年9月5日,网易网题为《黄门家宴不散的宴席》一文记载“随着黄门宴的影响越来越大,黄珂在食客们的提议下,把黄氏菜谱推广了出去”。

在华夏出版社2009年7月出版的《黄珂》一书中,记载了33篇关于黄珂开办“黄门宴”的评论性文章,以及央视《人物》栏目、凤凰卫视《鲁豫有约》栏目以及福建卫视《新视觉》栏目对黄珂及其“黄门宴”的访谈记录。

在上述访谈,以及2009年3月5日《东方卫报》、2009年8月22日《华西都市报》、2010年7月24日《成都商报》等媒体的多篇关于黄珂“黄门宴”的报道中,黄珂均将其家中开设的流水席称为“黄门宴”。

2009年9月29日《新京报》题为《席间邂逅名流食客》的报道中提到“天下盐是黄珂经营的餐厅,算是黄门宴的分会,三家店分别在798、南新仓和三里屯。

里面有各种黄门菜和二毛菜”。

在大众点评网关于“天下盐(南新仓店)”条目的“价目表”中,显示有上传时间为2011年9月18日的多张店内菜单照片,照片中显示的“黄氏香肠”、“黄氏牛肉”等菜品下,均有关于“黄门宴主黄珂”、“黄珂先生望京黄门宴第一绝菜”等推介语。

2013年5月16日,黄珂、艾洁与桔子秀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飞之妻钟媛媛就“北京黄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申请书字号说明中载明“黄门,鉴于媒体的‘黄门流水席’,是对黄珂的另一种称呼,含义就是黄珂敞开大门欢迎朋友的加入”。

该企业名称于2013年5月20日被准予预先核准。

2013年6月5日,黄门公司登记成立。

黄珂出具声明表示,黄门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延续与更好的经营黄门品牌,其确认黄门公司对黄门品牌的使用,是对于黄门品牌的延续性商业经营,黄门品牌的全部在先权利及其上所赋之声誉和利益归于黄门公司承继。

2013年5月20日,桔子秀公司提出申请,并于2014年10月14日经核准依法取得了第12614319号“黄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

饭店;

茶馆;

咖啡馆;

备办宴席;

酒吧服务;

旅馆预定;

会议室出租;

为动物提供食宿;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13日。

桔子秀公司认可在钟媛媛与黄珂初期合作商议涉案商标申请事宜时,由于黄门公司尚未成立,决定由桔子秀公司申请注册。

后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合而解除合作,但因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故双方未解决商标权属问题。

2014年7月28日,桔子秀公司与黄门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桔子秀公司将涉案“黄门”商标无偿转让给黄门公司,并保证不在该商标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同日,桔子秀公司就此向黄门公司出具商标转让声明书。

后,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双方共同办理涉案“黄门”商标的转让手续。

2016年5月1日,桔子秀公司与上海禧屋餐饮有限公司(简称禧屋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禧屋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2016年6月,禧屋公司在上海开设黄门老灶火锅店。

根据大众点评网上该店铺条目下的图片显示,该店铺宣传其品牌故事时称“黄门老灶火锅由美食家黄珂创立。

十六年来,在家中长期设宴招待各方人士,形成有名的‘黄门宴’,被誉为‘京城第一文化沙龙’”。

桔子秀公司主张黄门公司侵害其涉案“黄门”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黄门公司使用涉案“黄门”商标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显示,黄门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黄门老灶火锅”中,在题为“品牌文化”的文章中介绍“提到黄门火锅,就一定要知道黄门的创始人——黄珂”、“日复一日的流水席一摆就是十个年头,粗略统计十年来‘黄门宴’接待的食客约十万人次。

这就是黄门家宴的魅力所在,也是成就今天黄门老灶火锅成果的根基”;

该微信公众号介绍黄门公司有十余家黄门老灶火锅分店,相关照片显示店铺招牌等处使用“黄門”及“黄门老灶火锅”字样;

并在推介黄门老灶火锅、黄门小面等产品和服务时,在多处使用了突出“黄门”字样的图片;

点击微信公众号的“黄门社区”栏目中的“大众点评”,显示大众点评中该火锅店名称为“黄门老灶火锅”。

此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7号的“黄门老灶火锅”,其店面门头招牌、店内使用的餐具、菜单、订餐卡以及销售的火锅底料包装罐均使用了“黄門”标识,该店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显示开票主体为李言京尊公司。

就上述公证,桔子秀公司支付了场所消费费用500元,公证费3500元。

另,桔子秀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20000元、交通费153元、打印费80元,并就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图书《黄珂》、声明、公证书、工商局关于黄门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商标证、商标档案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声明书、商标转让合同、天下盐菜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桔子秀公司系第12614319号“黄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黄门公司辩称其系经黄珂授权,在原有餐饮服务范围上持续承继使用黄门商标,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门公司使用黄门商标,是否构成在先使用。

根据黄门公司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以及桔子秀公司授权禧屋公司开设的“黄门老灶火锅”网络宣传资料,可以确认“黄门”源于黄珂自1999年起在其家中广开流水席宴请宾客,“黄”为黄珂姓氏,“门”指黄珂家门。

根据黄门公司提交的相关新闻报道,可以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以前,黄珂家宴被呼叫为“黄门宴”、“黄门流水席”,“黄门”成为黄珂家流水席餐饮项目的品牌标识,且已被相关公众所熟悉;

从黄珂接受采访的文章中可以看出,黄珂认可“黄门宴”以及“黄门”对其家中所设流水席进行指代;

结合黄珂投资的天下盐公司至迟于2011年在餐厅菜单中的“黄氏牛肉”、“黄氏香肠”等菜品中使用“望京黄门宴第一绝菜”、“黄门宴主黄珂”等相关推介,可以证明黄珂已经将“黄门”作为其流水宴餐饮服务的品牌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

黄门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及评论文章可以看出,在“黄门”商标申请日以前,“黄门”作为黄珂家流水席的品牌标识已经被相关公众广泛认同,与黄珂成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

因此,“黄门”已为相关公众和媒体予以认可,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在餐饮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依据黄珂的声明,黄门公司是在餐饮服务范围持续承继使用黄珂创立发展的“黄门”品牌,是对该品牌的企业化运作。

因此,黄门公司涉案使用黄门商标的行为具有在先使用的合理基础。

此外,根据黄门公司与桔子秀公司2014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桔子秀公司同意将涉案商标无偿转让给黄门公司,黄门公司使用“黄门”商标亦是出于对依约履行合同的合理期待,不具有侵权恶意。

综上,可以认定,黄门公司涉案行为,系在原有范围内延续使用“黄门”商标的行为,具有在先使用的合理基础,亦不具有侵权故意,不构成对桔子秀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鉴于黄门公司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桔子秀公司关于李言京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西桔子秀发型造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42元,由原告山西桔子秀发型造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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