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9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加茂,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0)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