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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凡事通轮胎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270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凡事通轮胎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凡事通轮胎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270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2074XW。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凡事通轮胎批发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社区东塘旧村十五巷1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49TR1L。

经营者:李井娟,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凡事通轮胎批发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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