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6497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儒商陶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文生。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儒商陶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2021年1月20日,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