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号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家天下9号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匀达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淮阳路左照四组7号。
经营者:高广东,男,出生于1984年3月8日,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尚德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10号(百硕金街)A-4-6*1-2-052号。
经营者:高广东,男,出生于1984年3月8日,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匀达百货超市、郑州市上街区尚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