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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与江北区盛世盛丰灯饰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10321号
案件名称XX超与江北区盛世盛丰灯饰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江北区盛世盛丰灯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321号原告:XX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盛世盛丰灯饰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重庆齐祥灯饰批发市场商铺****号,注册号500105600290747。

经营者:郑丽丽,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XX超与被告江北区盛世盛丰灯饰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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