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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古营集第二十一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古营集第二十一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古营集第二十一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9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菏南路(原中兴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

被告: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古营集第二十一连锁店,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曹县古营集镇中心大街东段路北。

负责人:陈新明。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曹县磐石大药房有限公司古营集第二十一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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