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92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联众佐客青青便利店。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联众佐客青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将诉讼请求由2万变更为1万,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原告275元)审 判 长 王英玉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