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507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艺,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投资人:陈学良。
被告:李中全,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半缘君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天南。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李中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半缘君酒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2020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