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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申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10民初84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申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唐申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8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申义,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申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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