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8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申义,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申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