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57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文林乐盛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河湘路*号。
经营者:陈献情,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乐盛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