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993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王雪雷超市,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王雪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王雪雷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