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7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精仁眼镜店,经营者曹进,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号永宏佳园第*幢***号房。
被告: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茂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精仁眼镜店、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精仁眼镜店、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精仁眼镜店、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精仁眼镜店、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