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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236号
案件名称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36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路。

法定代表人:罗胜辉,该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0××××.X、名称为“办公桌(spark四人工作站)”)的行为。

2.判令被告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3.广州柯瑞达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2017年8月4日,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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