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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北京华富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36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北京华富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北京华富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36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富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连瑞光。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北京华富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0××××.3)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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