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9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聚贡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二区*幢*号404。
经营者:叶余雷,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聚贡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聚贡电子商务商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