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23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起航通讯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中段,经营者杜道起,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起航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