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9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经营场所徐州市云龙区大庆路**号。
经营者:张建启。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