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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登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63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登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王登岭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登岭,原阳谷谷山中路宏岭通信器材专营店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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