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16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旅赞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银海二区**幢*号***室。
经营者:朱俊凯,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旅赞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