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54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吕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德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兴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路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221号。
法定代表人:笪群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鹏,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孝感路灯管理局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晶晶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郭家乐、人民陪审员黄许雄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孔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5.7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