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41号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