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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麦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1941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麦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麦吉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民初1941号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307-3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麦吉奶茶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教敷营40号101室。

经营者:陈川,男,汉族,1995年11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吉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麦吉奶茶店(以下简称麦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麻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被告麦吉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冯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麦吉奶茶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调查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购物款等)共计1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麦吉有限公司来自宝岛台湾,旗下的麥吉奶茶是一款知名创意饮品品牌,第一家麥吉奶茶门店于2018年9月在台北市开业,随后麥吉奶茶门店在日本、韩国、英国、中国大陆等地区相继开业,其奶酪瓶装、烤布蕾、现萃纯茶、欧蕾拿铁、芝士水果等系列新式饮品一经上市,凭借独特的包装设计、创新的饮品种类、完美的融合口感,同时更凭借新颖独创的装潢带来的互动式消费场景体验,赢得人心,赢得人气,赢得口碑。

麦吉有限公司拥有“麥吉machimachi”品牌系列知识产权,系“麥吉machimachi”品牌的合法权利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麦吉有限公司申请的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第21类、30类、32类和43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间均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

经麦吉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其名称为MachiMachi、Machi小狗、麥吉等美术作品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9-F-00818561、国作登字-2019-F-00819352、国作登字-2019-F-00819355。

上述标识和作品均系麦吉有限公司独立创作,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辨识度。

麻吉公司经麦吉有限公司许可,独占使用其名下包括系列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负责“麥吉machimachi”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运营和保护。

为保证产品品质和品牌美誉度,麻吉公司至今未开放加盟,目前仅在杭州、上海、南京、苏州、常州、宁波等六个城市开设有麥吉奶茶正品门店,其他城市门店尚在规划与筹建中。

由于麥吉奶茶也颇受明星喜爱推崇,特别是著名歌手周杰伦经常光顾,其最新的《说好不哭》MV更是将麥吉奶茶作为脚本原型,随着该MV于2019年9月播出,麥吉奶茶更是引爆市场,红遍两岸三地,各大正品门店每日引得众多消费者大排长龙购买,如今的麥吉奶茶门店已然成为必拍必晒的“网红打卡圣地”。

麥吉奶茶品牌及其特有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和特定的联系。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麻吉公司也特将相关包装、装潢图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

正因为麥吉奶茶的红火,极具市场引力,侵权、假冒、欺诈行为泛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麦吉奶茶店未经麻吉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奶茶店的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还擅自使用了与正品麥吉奶茶颇具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众多标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麻吉公司和麦吉有限公司,或者与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麦吉奶茶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麻吉公司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麦吉奶茶店答辩称,一、麻吉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二、麦吉奶茶店自2020年1月2日后在店铺中就没有再使用任何涉案商标的行为,已不存在麻吉公司所诉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麦吉奶茶店自2020年5月1日起就不再经营,已无任何侵权行为。

四、麻吉公司所要求的赔偿金额和维权费用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麦吉奶茶店经营的店铺经过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之尊公司)合法授权,也要求品之尊公司提供相应的关于品牌方面的资料,品之尊公司也提供了相应资料,麦吉奶茶店对商标完全不知情,依据商标法第60条、第64条之规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麦吉奶茶店主观没有侵权故意,经营时间非常短,于2019年12月31日开始经营,中间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停业状态,于2020年5月1日起不再营业,处于巨大的亏损状态,向品之尊公司交纳近十万元的加盟费,每个月承担一万元的房租,装修成本高,即便要承担赔偿责任,麻吉公司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四、麻吉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对店铺的装饰装潢拥有著作权,并且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那么麻吉公司应以著作权侵权要求麦吉奶茶店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著作权法是特别法,特别法和一般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即便麻吉公司有权以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但麦吉奶茶店的行为未构成擅自使用,根据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302号裁定书,明确了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仅仅指生产者直接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在本案中,麦吉奶茶店不是直接的侵权者,在经营前进行了充分调研,拿到了合法授权,主观没有侵权故意,且有合法来源,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擅自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麻吉公司与品之尊公司的判决已经作出,上面内容有两点,品之尊公司已经向麻吉公司承担了100万元的赔偿金额,麻吉公司在案件中承认南京三家加盟商都没有侵权故意,所以即便麦吉奶茶店存在侵权行为,在品之尊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麦吉奶茶店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麻吉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

麦吉奶茶店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系个体工商户。

2019年6月28日,麦吉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3962075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21类:杯;

碗;

筷子;

盘;

餐具(刀、叉、匙除外);

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垫;

保温瓶;

咖啡具(餐具);

饮用吸管;

茶具(餐具)。

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2019年6月28日,麦吉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3962074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咖啡;

咖啡饮料;

可可饮料;

茶饮料;

饼干;

甜食;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沙冰;

水果冰;

蛋糕。

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2019年6月28日,麦吉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3962073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

汽水;

乳酸饮料(果制片,非奶);

奶茶(非奶为主);

植物饮料;

无酒精碳酸饮料;

水果蔬菜汁(无酒精饮料);

无酒精果醋饮料;

茶味非酒精饮料;

带果肉果汁饮料。

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2019年6月28日,麦吉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3962071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

咖啡馆;

餐厅;

餐馆;

快餐馆;

酒吧服务;

食物雕刻;

流动饮食供应;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2019年7月2日,麦吉有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将《MachiMachi》进行了作品登记。

2019年7月3日,麦吉有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将《Machi小狗》、《麦吉》进行了作品登记。

随后麦吉有限公司将上述作品授权麻吉公司使用。

2019年10月22日,麦吉有限公司与麻吉公司签订四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麻吉公司使用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注册商标,许可方式均为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均为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

2019年12月6日,麦吉有限公司将上述许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2020年1月2日,麻吉公司的代理人谢惠林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侯某、高某的陪同下至麦吉奶茶店经营的“麦吉machimachi”店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对该店位置、外观、店内装潢进行了拍照,谢惠林在该店购买饮品两杯,支付56元,取得购物票据。

在公证的饮品瓶外包装上有图案,装饰墙上有图案。

麻吉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

麦吉奶茶店提交《合作服务协议书》称,品之尊公司授权其使用“麦吉”品牌。

麦吉奶茶店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称,该店铺于2019年12月30日开业,自2020年1月2日不再使用案涉“毛线团+狗头”标识。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公证费发票、作品登记证书、《合作服务协议书》、工商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麦吉有限公司系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商标注册人,系《MachiMachi》、《Machi小狗》、《麦吉》作品登记的作者。

麦吉奶茶店在其经营场所的墙面、饮料瓶等醒目位置使用了案涉标识。

麦吉奶茶店在其经营场所和商品包装上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麻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麦吉奶茶店已经将案涉标识拆除,麻吉公司亦撤回了该部分诉请,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

因麻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麦吉奶茶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后果、经营时间长短,酌情确定麦吉奶茶店赔偿麻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麦吉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麦吉奶茶店负担230元,原告麻吉公司负担2070元。

被告麦吉奶茶店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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