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8948号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
桥道52号先之轻工科技园B座50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