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991-1993号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81667443U。
法定代表人: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鸿,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4-19619、19620号商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L56564035B。
经营者:周志坚。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彭 建 钦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启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