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95号原告:吴XX,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附海日盈电器厂,经营地址: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
经营者:岑立恩,男,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吴美君,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吴XX与被告慈溪市附海日盈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申请追加吴美君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期间,原告吴XX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请求被告慈溪市附海日盈电器厂、吴美君赔偿吴XX经济损失15万元”变更为“赔偿原告吴XX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