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400号原告:西昌航天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
法定代表人:宋衍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路绿,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兴昌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
法定代表人:黄新才,总经理。
原告西昌航天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兴昌农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西昌航天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在缴纳诉讼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航天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诉讼费之前自愿撤回对被告西昌市兴昌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航天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