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5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光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南塂村。
法定代表人:宋晓林,经理。
被告:烟台光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古现分店。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中心街西首。
负责人:王成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光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烟台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古现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光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烟台光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古现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