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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快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民初967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快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快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67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快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0342328C,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湘江东路123号2幢107、108。

法定代表人:孙晔,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快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快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快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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