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03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1民初403、406号
案件名称403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403、406号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锡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广华,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敏,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康明斯公司)诉被告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祺公司)侵害“HOLSET”与“霍尔塞特”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鉴于该二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决定对该二案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被告全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全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HOLSET”、“霍尔塞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

2、全祺公司分别就侵害“HOLSET”、“霍尔塞特”二个注册商标的行为各赔偿无锡康明斯公司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5000元,二案合计65万元;

3、全祺公司在《中国汽车报》刊登声明,向无锡康明斯公司赔礼道歉;

4、诉讼费由全祺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系“HOLSET”及“霍尔塞特”注册商标权人,并授权无锡康明斯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6年7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祺公司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梁东路118号-1区的厂房及仓库内发现13台标有“HOLSET”及“霍尔塞特”商标的涡轮增压器,后经鉴定,上述涡轮增压器均为侵害“HOLSET”及“霍尔塞特”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全祺公司辩称:1、涉案涡轮增压器系他人交付的抵债物品,全祺公司仅将之存放于仓库,未用于销售;

2、涉案涡轮增压器来源于原告,仅就部分零配件存在维修和翻新,且未改变商品性能和包装样式,商标权权利用尽;

3、无侵害“霍尔塞特”商标的事实。

综上,全祺公司未实施销售或生产涉案涡轮增压器的行为,且涉案涡轮增压器来源于康明斯公司,全祺公司不构成侵权。

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第3504636号、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证,证明“HOLSETTURBOCHARGERS”、“霍尔塞特涡轮增压器”系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为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

2、授权委托书,证明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授权无锡康明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全国范围内侵害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3、公司变更名称证明,证明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

4、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锡梁市监强字2016第00711号),证明全祺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机关扣押涉案涡轮增压器。

5、无锡康明斯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被扣押的涉案涡轮增压器有13台系侵权商品。

6、照片二张,证明被查扣的涉案涡轮增压器及外包装盒标有“HOLSET”、“霍尔塞特”标识。

7、委托代理合同二份,证明无锡康明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为每个案件2.5万元,合计5万元。

被告全祺公司对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全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申请,本院向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说明、及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系第3504636号“HOLSETTURBOCHARGERS”,及第3504638号“霍尔塞特涡轮增压器”商标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含增压机、涡轮压力机、压缩机等;

其中,第3504636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经续展),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经续展)。

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并于2008年8月20日对上述注册商标完成注册人名义变更登记。

2008年1月1日,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向无锡康明斯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无锡康明斯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全国范围内侵害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的行为。

具体权限包括打假、收集证据、出具鉴定报告(包括作价评估)、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和接受调解、申请强制执行、向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转委托上述权限等。

2016年7月11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全祺公司存放在经营场所(无锡市梁东路118-1号院内)内的57台涡轮增压机外包装箱、铭牌、缸体上均印有“HOLSET”字样,外包装箱印有“霍尔塞特”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后,对上述涉嫌侵害商标权的57台涡轮增压机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2016年8月9日,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向无锡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鉴定报告》,报告载明被扣押的57台涡轮增压机中有13台,存在铭牌信息错误,压叶轮、调节器、铆钉翻新、假冒等问题,系侵害其公司商标权的商品。

全祺公司被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设备后,向该局提交沈阳瑞华晨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瑞华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载明2013年底沈阳瑞华公司与全祺公司协商以货物抵债,沈阳瑞华公司将霍尔塞特增压器252台交给全祺公司抵账,由全祺公司直接去无锡康明斯公司提货。

庭审中,对于该《说明》,无锡康明斯公司称全祺公司未提过与涉案商品相关的涡轮增压器,全祺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提货依据。

2017年6月9日,本院与双方当事人一同至涉案涡轮增压器的扣押场所进行实物比对。

经比对,全祺公司被扣押的57台涡轮增压器中有44台为正品,其余13台存在《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假冒情形。

被扣押的涡轮增压器外包装盒均印有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载有错误商品信息的铭牌上印有第3504636号注册商标。

根据比对结果,无锡康明斯公司认为被扣押的13台涡轮增压器系侵权商品,且涡轮增压器主体机身亦非其公司制造。

全祺公司则认为上述13台涡轮增压器主体机身系无锡康明斯公司生产,仅就铭牌、部分零配件方面存在假冒,系翻新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经本院释明举证责任后,仍未申请进行现场拆解比对。

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无锡康明斯公司与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约定,无锡康明斯公司诉全祺公司侵害“霍尔塞特”与“HOLSET”商标权二案由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为2.5万元每案,合计5万元,律师费应在无锡康明斯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二审结案后的7日内支付完毕。

全祺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传动装置、涡轮增压器的研发、组装及销售,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的销售等。

本院认为: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享有的第3504636号、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销售侵权商品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无锡康明斯公司经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维权诉讼,故本案原告无锡康明斯公司主体适格。

全祺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扣的57台“霍尔塞特”涡轮增压器中,有13台存在铭牌信息错误、零配件假冒等问题,无锡康明斯公司据此认为该13台设备并非其公司生产,系侵权商品,全祺公司辩称上述13台设备主体机身来源于无锡康明斯公司,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主张拆机比对,故对于全祺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全祺公司提出的“权利用尽”的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全祺公司被查扣的上述13台涡轮增压器,铭牌及外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正品相比,铭牌信息错误,压叶轮、调节器、铆钉假冒,系侵害第3504636号、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全祺公司侵权情形的问题,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祺公司经营场所内查获其公司存放的上述13台假冒涡轮增压器均为成品,且《现场检查笔录》未涉及全祺公司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标注涉案商标标识的包装、零配件等半成品的情况,无锡康明斯公司亦未提供其他用于证明全祺公司实施生产行为的证据,故仅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祺公司处查获侵权商品成品,及全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涡轮增压器组装的事实,在全祺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全祺公司实施了生产假冒涡轮增压器的行为;

另一方面,全祺公司系涡轮增压器的组装、销售企业,而非终端使用企业,故全祺公司被扣押的涡轮增压器,可认定为用于销售,对于全祺公司提出的涉案涡轮增压器系他人交付的抵债物品、未用于销售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全祺公司销售侵害第3504636号、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锡康明斯公司主张全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无锡康明斯公司主张销毁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首先,涉案侵权商品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不应由本院判令销毁,其次,“销毁侵权物品”亦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对于无锡康明斯公司提出的销毁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无锡康明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已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故对于无锡康明斯公司主张全祺公司在《中国汽车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无锡康明斯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亦未能提供全祺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无锡康明斯公司主张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无锡康明斯公司虽以全祺公司侵害其二个注册商标为由分案起诉、分案主张赔偿,但涉案二个注册商标均使用于同一商品,仅标注的部位不同(第3504636号注册商标载于铭牌,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载于外包装),属于商品销售过程中的一套商标,故本院合并确定涉案二注册商标的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全祺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形、侵权商品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全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

关于无锡康明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合理部分亦应当予以支持,无锡康明斯公司虽与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约定每案律师费2.5万元,但二案均为同一产品、同一侵权事实,故本院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范围内,酌情确定无锡康明斯公司为制止第3504636号、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3504636号、第3504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2.5万元;

四、驳回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苏0211民初403、406号案件受理费各6175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975元,被告无锡全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洋人民陪审员  刘登辉人民陪审员  丁韵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克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前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