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51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肖桥下塘公路东侧(徐桥村)。
负责人周卫东,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