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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刑更5243号
案件名称李月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月珠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243号罪犯李月珠,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月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月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月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月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月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罪犯李月珠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月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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